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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诊断法规全景: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的对比与启示

2026-3-9 10:19| 编辑: 沙糖桔| 查看: 120| 评论: 0|来源: 小桔灯网|作者:贠楚

摘要: 从实践推动概念,从概念催生法规,从法规规范产业,再到产业创新反推法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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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诊断作为精准医疗的核心工具,其发展史不仅是生物技术的演进史,更是监管科学的创新史。从1998年第一个“药物+诊断”捆绑模式的诞生,到今天全球范围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伴随诊断的每一步发展都与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密不可分。本文将从法规视角,系统梳理伴随诊断的起源、国际发展历程、国内演进路径,分析国内外监管体系的差异,并为行业从业者提供系统的法规文献参考。


01


伴随诊断的起源及概念提出


重点

临床需求的催生:1998年的里程碑

伴随诊断的理念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其诞生并非源于既定的法规要求,而是由临床困境和商业逻辑共同驱动。

1998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了基因泰克(后被罗氏收购)的靶向抗癌药曲妥珠单抗(赫赛汀,Herceptin),同时批准了其配套的免疫组化检测试剂(HercepTest),用于检测乳腺癌患者体内的HER2蛋白表达水平。这一“药物+诊断”同期获批的模式,开创了精准医疗的历史先河。

在当时,赫赛汀在未经筛选的乳腺癌患者中总缓解率仅约15%,临床价值有限。研究发现,只有在HER2过度表达(约占乳腺癌患者的20-25%)的患者群体中,药物才显示出卓越的疗效。因此,开发一个能够精准筛选患者的检测试剂,成为药物成功上市的关键。这一实践确立了伴随诊断的核心价值:识别最可能从治疗中受益的患者,以及识别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风险的患者

重点

概念的正式提出

尽管1998年的实践已被公认为伴随诊断的起点,但“伴随诊断”这一概念的官方定义,经历了十余年的酝酿才最终确立。

  • 2011年:美国FDA发布全球首份《体外伴随诊断试剂指导原则(草案)》,首次提出了伴随诊断的官方定义草案。

  • 2014年:FDA正式发布《体外伴随诊断试剂指导原则》,将伴随诊断明确定义为:“提供对相应治疗产品的安全有效使用至关重要的信息的体外诊断设备。”

该定义的核心在于“至关重要”(essential)一词,意味着没有该检测,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一定义确立了伴随诊断与传统诊断试剂的根本区别:伴随诊断的结果直接决定是否用药,而传统诊断仅提供辅助参考信息。


02


国际伴随诊断法规发展历程及里程碑事件


伴随诊断的法规发展以美国FDA为引领,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体系完善的三个阶段。欧盟和日本紧随其后,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


重点

第一阶段:实践先行与内部探索(1998-2010年)

在这一阶段,虽然尚无专门针对伴随诊断的法规,但FDA通过个案审评逐步形成了对伴随诊断产品的审评思路。

1998年7月:FDA批准曲妥珠单抗及HercepTest。这一事件虽然没有对应具体的法规文件,但开创了“药物-诊断共同开发”的商业和监管模式,为后续所有法规奠定了实践基础。

2003年:FDA成立基因组学办公室,启动自愿基因组学数据提交计划,鼓励企业在药物研发早期提交基因组学数据,为后续伴随诊断的监管积累经验。

2005年:FDA批准EGFR检测试剂伴随吉非替尼的用药指导,进一步巩固了伴随诊断在肿瘤治疗中的地位。

重点

第二阶段:概念确立与框架搭建(2011-2016年)

这一时期,FDA发布了伴随诊断领域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监管框架的核心原则。

2011年7月:FDA发布《体外伴随诊断试剂指导原则(草案)》。这是全球第一份明确以“伴随诊断”命名的法规文件,首次提出伴随诊断的定义,并确立了药物与诊断需同期批准的基本原则。

2014年8月:FDA正式发布《体外伴随诊断试剂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这是伴随诊断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伴随诊断的监管路径、性能要求和临床试验设计原则,要求对于使用伴随诊断的靶向药物,药物与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同期获批。

2016年7月:FDA发布《体外伴随诊断试剂与治疗药物联合开发指导原则(草案)》(Principles for Codevelopment of an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 with a Therapeutic Product)。该文件为药企和诊断公司提供了详细的协同开发操作指南,阐述了药物临床试验中如何进行诊断试剂的验证,以及如何进行数据同步提交。

重点

第三阶段:精细化管理与技术创新(2016年至今)

随着二代测序(NGS)等新技术的兴起,FDA的监管体系开始向精细化和灵活性演进。

2016年12月:FDA发布《使用公共人类遗传差异数据库支持基于NGS的体外诊断指南》,为NGS技术的伴随诊断应用提供了数据支持路径。

2017年11月:FDA批准首个基于NGS的大panel伴随诊断产品MSK-IMPACT,可检测468个基因。同年12月,批准F1CDx,可检测324个基因。这表明监管体系能够有效接纳高通量、多基因检测等创新技术。

2020年1月:FDA发布《基于特定类肿瘤治疗药品的伴随诊断试剂研发与说明书指南》(Developing and Labeling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 for a Specific Group of Oncology Therapeutic Products)。该指南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药以群分”概念。即当一个生物标志物检测试剂有充分证据支持时,其说明书可以伴随一类药物(如所有抗PD-1/PD-L1药物),而非仅限于单一药物。这大大提升了监管的灵活性,减轻了企业的重复研发负担。

重点

国际补充视角:欧盟与日本的法规演进

  • 欧盟:2017年5月,欧盟正式发布《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 2017/746)。该法规将伴随诊断明确归类为D类(最高风险等级),并规定其符合性评估必须征求药品监管部门(EMA)或国家主管机构的意见。这是欧盟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伴随诊断的定义和监管路径。

  • 日本:2013年12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伴随诊断试剂与治疗药物综合审查指导原则》。PMDA建立了药物与诊断联合审评的机制,要求药物和伴随诊断试剂提交联合开发计划。


03


国内伴随诊断法规发展历程


中国伴随诊断法规的发展呈现出清晰的“技术指导先行、概念定义随后、体系迅速完善”的路径。


重点

第一阶段:技术铺垫与通用监管(2014-2019年)

在这一阶段,中国尚无专门针对伴随诊断的法规,所有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CMDE)密集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具体检测技术的指导原则,为后续专门法规的出台奠定了技术标准基础。

2014年:发布《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这是国内首个针对肿瘤基因检测的技术指导文件,明确了该类产品的性能评价要求。

2015年:发布《乙型肝炎病毒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发布《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基因扩增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为HER2 FISH检测提供了技术规范。

2018年:发布《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为EGFR检测这一伴随诊断最大的应用场景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标准。

2019年:发布《肿瘤相关突变基因检测试剂(高通量测序法)性能评价通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为NGS技术的伴随诊断应用奠定基础。

重点

第二阶段:概念确立与体系化建设(2020-2022年)

2020年是中国伴随诊断法规的里程碑之年。这一年,CMDE发布了首份以“伴随诊断”命名的指导原则,随后两年内迅速建立起覆盖不同开发路径的法规框架。

  • 2020年8月:CMDE发布《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内首个明确以“伴随诊断”命名的指导原则。文件首次给出了中国监管视角下的定义,并明确了伴随诊断临床试验的三种主要路径:共同开发、桥接研究和跟随研究。这一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伴随诊断法规体系化建设的正式启动。

  •  2021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44号)。该文件明确了针对已上市药物的“跟随”型伴随诊断的研发要求,规范了非原研产品如何进行与原研试剂的比对研究。

  •  2022年6月:CMDE发布《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第28号)。该文件细化了“共同开发”路径的技术要求,明确了药物与诊断同步研发过程中的临床试验设计要点。

至此,中国覆盖“同步研发”和“上市后跟随”两大场景的伴随诊断法规框架已基本成型。

重点

第三阶段:精细化与常态化监管(2023年至今)

  • 2025年12月:CMDE发布《肿瘤伴随诊断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2025年第11号)。这是对临床应用最广泛的PCR技术平台的针对性更新,在原2018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订,体现了监管从“有无”到“精细”的演进,审评标准更加具体和严格。

04


国内与国际的差距分析


尽管中国伴随诊断法规体系在短短数年内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跨越,但与国际成熟市场(以美国FDA为标杆)相比,仍存在多方面的差距。


重点

法规体系的历史积淀与创新引领能力

国际优势美国FDA拥有超过20年的伴随诊断监管经验,经历了从单基因到多基因、从组织活检到液体活检、从单一药物伴随到“药以群分”的完整技术迭代。其法规演进往往先于产业需求,通过发布前瞻性指南来引导行业发展方向。例如,2020年的“药以群分”指南,是在产业界提出需求之前,FDA主动进行的监管创新。

国内现状中国法规体系在短短5年内迅速建成,更多体现为追赶和学习。虽然已覆盖主要应用场景,但在前瞻性布局方面仍处于跟随状态。例如,对于“药以群分”这类创新监管机制、对于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伴随诊断标签扩展、对于数字病理与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的伴随诊断价值探索,中国尚未出台系统的指导文件。

重点

药物与诊断的审评协同深度

国际优势:FDA拥有成熟的联合审评机制,药品审评研究中心(CDER)与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建立了常态化的协同工作机制。在药物临床试验阶段,两个中心即深度介入,共同审评药物与诊断的开发计划。药物与诊断的“鸡与蛋”问题(即药物上市需诊断,诊断获批需药物数据)通过科学的联合开发流程得到较好解决。

国内现状:虽然中国已建立药品审评中心(CDE)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之间的沟通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审评协同效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两个中心分属不同管理体系,药物与诊断的同步研发、同步申报、同步获批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挑战。实践中,往往是药物率先获批,诊断试剂滞后数月甚至数年才获批,导至药物上市后无合规伴随诊断可用的尴尬局面。

重点

临床证据体系的灵活性

国际优势:FDA在证据要求上展现出更大灵活性。例如,“药以群分”指南允许利用已发表的文献、真实世界数据等多源证据支持伴随诊断标签的扩展,而不必每次进行新的前瞻性临床试验。对于低 prevalence 的生物标志物,FDA也接受基于有限样本的桥接研究设计。

国内现状:中国监管机构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谨慎和保守。伴随诊断标签的扩展通常要求开展独立的临床试验或严格的桥接研究,对“非原研”伴随诊断的临床要求也较为严格。这种审慎态度虽然保障了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但也增加了研发成本和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标志物的临床可及速度。对于国际已广泛接受的技术和标志物,中国往往仍要求本土临床试验数据,增加了重复性投入。

重点

伴随诊断的支付与临床应用生态

国际优势:在欧美日等成熟市场,伴随诊断的医保支付体系相对完善。美国CMS(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等支付方认可伴随诊断的临床价值,通常有明确的覆盖和报销政策。伴随诊断被视为药物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价值通过药物经济学评估得到体现。

国内现状:中国的伴随诊断支付仍面临严峻挑战。虽然部分检测(如EGFR、ALK等)已纳入医保,但大量伴随诊断项目仍需患者自费,且缺乏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和政策。这导至高质量的伴随诊断产品在临床推广中面临价格压力,可能影响精准医疗的落地效果。此外,医院收费编码、实验室自建项目(LDT)的监管政策等配套体系仍在完善中。

重点

对新技术、新模式的监管响应速度

国际优势:FDA通过多种加速通道(如突破性器械认定、SaMD预认证等)快速响应技术创新。对于液体活检、甲基化检测、肿瘤免疫微环境评估等新兴领域,FDA能够快速发布讨论文件或指南草案,与行业保持对话。

国内现状:中国对新兴技术的监管响应相对滞后。虽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通道已运行多年,但对于技术迭代极快的伴随诊断领域,审评标准的更新速度仍跟不上技术发展速度。例如,对于基于人工智能的病理伴随诊断、对于多组学联合检测的伴随诊断价值评估,中国尚未形成系统的审评思路。

回顾伴随诊断的法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脉络:从实践推动概念,从概念催生法规,从法规规范产业,再到产业创新反推法规升级。展望未来,国内外法规差距的核心将不再是“有无”或“快慢”的问题,而是“创新引领”与“风险平衡”的选择问题。如何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更具灵活性的证据体系、更高效的审评协同机制、更完善的支付生态,将是中国伴随诊断法规迈向成熟的下一课题。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国内外法规的演进逻辑,准确把握监管趋势,将在未来的精准医疗赛道中占据先机。


END


参考文献


重点

国际法规文献

  1. FDA. (1998). Approval Letter for Trastuzumab and HercepTest. FDA Application Number: BLA 98-0369.

  2. FDA. (2011).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 FDA-2011-D-0214.

  3. FDA. (2014).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 FDA-2011-D-0214.

  4. FDA. (2016).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 Principles for Codevelopment of an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 with a Therapeutic Product. FDA-2011-D-0214.

  5. FDA. (2020).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 Developing and Labeling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 for a Specific Group of Oncology Therapeutic Products. FDA-2019-D-5477.

  6. European Parliament. (2017). *Regulation (EU) 2017/746 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IVDR)*.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 PMDA. (2013). Guidance on Companion Diagnostics and Corresponding Therapeutic Products. PMDA Notification No. 1225-2.

重点

国内法规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 《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4年第17号.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 《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基因扩增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第9号.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4号.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0).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1年第44号.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2). 《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2年第28号.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5). 《肿瘤伴随诊断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 2025年第11号.

  1. 国务院. (202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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