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陕西省医保局发布消息,即关于做好人工晶体等6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明确肝功集采第三年续签标准,未完成报量需提供情况说明,由负责纪检的院领导签字盖章。尤其是后一项要求,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要强化集采执行,指出: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相关集采项目首年、第二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上传载有分管纪检工作院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医保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省医保局;协议采购量未完成的部分滚动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除肝功生化试剂外,其他5类医用耗材无需医疗机构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每年度采购量应不低于首年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5%,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 一、落实集采,主管部门重拳出击 通知中所说的肝功集采,即2022年下半年开始的、由江西省医保局执行的23省生化肝功试剂的集采,也是IVD领域第一次大规模、多省份参与的集采行为。 时隔几年后回头看,不得不说这次集采具有里程碑意义。之前IVD领域里也有过集采,不过或是局限于个别省份,或是局限于某一种产品。23省生化肝功集采将肝功项目全部纳入集采,加之参与省份众多,可谓是开了IVD领域大规模集采之先河,说是定义了IVD里的集采元年毫不为过。 从那以后,生化肾功&心肌酶、化学发光、分子诊断领域的集采一波接一波,可以说重塑了IVD产业的格局,给IVD各个环节的生态都造成了重大影响。而开展集采的基础则是医疗机构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对于产品的报量,后续集采的推动都是以这个报量作为基础。 这次陕西省医保局的通知正是要严格落实这个报量。通知要求强化集采执行,也是为了杜绝医疗机构违规采购集采中标范围以外的产品,保证集采能够100%落地。这些要求和考量都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为什么很多医疗机构在执行集采过程中会出现报量完不成的现象呢? 二、既要又要,检验科处境两难 检验科作为医技科室,只承担检验标本的任务,而检验科的检测量其实是由临床医生开具项目的多少来决定的,检验科并无决定权。而自从2022年到现在,除了IVD领域的集采外,医保部门对于医保违规加大了查处力度,同时DRGs/DIP支付方式改革也逐渐铺开,这些对于临床医生开具检验项目的数量和频次都有影响。 还有检验结果互认新政的实施,既然提倡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互认检验结果,那么自然会避免很多项目的多次检查,也会对医学实验室总的检测量造成影响。 具体到检验科这里,随着医保控费力度的加大,很多检验套餐项目被拆分。即原来临床医生一次开具一个检验套餐包含多个检验项目,现在会被判定为不合规,而需要将每个检验项目单独开具,不得打包。 这种举措在降低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方面成效显著,却也降低了检验科的检测量。由此就带来了一个悖论:从医保控费的角度需要降低检验科的检测量,但是降低检测量节省了费用之后又面临不能完成当年集采报量。据笔者调查,这种情况并非检验科所独有,在药品集采中也有出现。 应该说,任何改革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考验的是决策者的智慧和行业的成熟度。 实事求是地说,IVD集采的推行确实对根除医疗腐败、缩减流通环节成本和提升入院产品质量方面成效显著,更不要说切实节省了大量医保费用。这些都是造福公众的善政,也使得医疗行业变得公正透明、风清气正。相信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一些小问题将很快得到调整,免除一线检验人员的后顾之忧。 文章内容由“MIR医学仪器与试剂”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